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发展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重大项目优先列为重点推进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县对旅游重大项目和特色旅游项目实行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经法定程序审批拟建的旅游重大项目和特色旅游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和其他要素保障。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