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重大项目优先列为重点推进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自治县对旅游重大项目和特色旅游项目实行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经法定程序审批拟建的旅游重大项目和特色旅游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和其他要素保障。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