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一)街、路、巷地名标志,在起止点及交叉处20米以内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可以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3米处,巷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距地面2.4至2.6米处;(二)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2米处;(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外墙两侧、距地面4米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