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