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