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译写与拼写第十五条有效蒙古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蒙古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的使用应当遵守标准地名使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