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译写与拼写第十六条有效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古语地名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转写。禁止使用外文拼写地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