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地名废弃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名管理权限公告注销。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