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红色资源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接受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