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修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修缮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事先向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缺乏修缮能力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