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红色资源属于私人所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使用权。
属于红色资源的农村住宅,其所有权人申请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并通过协议方式将原住宅收归集体所有,实行原址保护。收归集体的原住宅不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