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