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