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盗伐林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