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国有或者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按照有关规程科学开展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