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植树种草等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