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国有或者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按照有关规程科学开展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