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或者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灌木林和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低效林、退化林、残次林、疏林,采取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等措施,增强防护功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