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或者生长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义务,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得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其生长环境。野生动物迁徙期间,在迁徙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