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或者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灌木林和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低效林、退化林、残次林、疏林,采取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等措施,增强防护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