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五条有效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