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