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四条有效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