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种、采石、采砂、采土;(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松针以及过度修枝;(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