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种、采石、采砂、采土;

(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松针以及过度修枝;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