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放(圈)养畜禽、种植农作物和渔业捕捞;(三)使用农药和化肥;(四)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洗涤、体育等活动;(五)损坏取水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