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四)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五)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六)建造坟墓;(七)违规使用农药,过量使用化肥。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