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流域、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