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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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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流域、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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