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圈)养畜禽、种植农作物和渔业捕捞;

(三)使用农药和化肥;

(四)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洗涤、体育等活动;

(五)损坏取水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