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