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