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