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