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人员的分散隔离,并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居民等,做好人员登记排查、居家健康观察服务保障、健康监测提示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