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采区:(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三)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