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禁采区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在限采区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