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