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第十三条有效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发生在县(市、区)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四)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