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第十二条有效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发生在市(地)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案件;(四)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案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