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