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消防救援机构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