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抽查。其他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化备案手续。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