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具备条件或者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