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开展安全教育的,由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