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