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