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