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