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使用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