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使用瓶装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所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按时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对车载燃气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