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入户安全检查。

使用瓶装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所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按时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

对车载燃气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