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有计划、分步骤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者配气成本。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