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有计划、分步骤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者配气成本。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