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六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